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身份证号码:5002331996********,汉族,中专,住重庆市忠县**堡**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济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8日,被害人单某某在淘宝网上联系客服需要作一个平面图,说好的价格是2万元,后客服私下加单某某的微信和QQ为好友,客服又将单某某拉到一个QQ群里,群里只有客服、单某某、周某某三人,三人在群里说作平面图的事情,周某某觉得客服分的钱太多,就私下里加单某某的微信和QQ为好友,和单某某联系作平面图的事情,双方约定好后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第一次转给周某某订金1000元,由于周某某不会设计图纸,周某某就在网上找人作平面图发给单某某,单某某看了设计图后不满意,需要继续作,但周某某要求再交2000元订金,单某某又给周某某转2000元,并约定设计图纸完成时间,由于周某某不会设计图纸,在网上找的人设计的图纸也达不到要求,到期后周某某无法交给单某某图纸,就直接把单某某拉黑,并将3000元据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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