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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28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3时许,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欲由周某某在淘宝网对黄某某的产品进行俗称“刷单”的虚假交易操作。周某某本无“刷单”的意愿,仍同意黄某某的要求。黄某某转账7720.79元到周某某的银行卡,作为“刷单”操作的费用。周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未依约进行“刷单”,将该笔款据为己有。

2020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退还被害人黄某某7720元。黄某某周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全额退还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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