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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23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镇**街**委**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闫某某在网上结识,于2019年3月8日,在本市船营区西城首府26号楼,周某某以让闫某某用微信的钱换取支付宝的钱的****,骗取闫某某转账1500元。周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徐某某艳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周某某全部返还两位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提取笔录、聊天记录、微信截图、转账记、谅解书;

2、被害人闫某某、徐某某燕陈述;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及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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