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系**局试用期文职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里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继华,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5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4月21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东莞市清溪镇**所从事文职工作值班时,与因被诈骗前来报案的徐某某相互认识,两人相互添加为微信好友。周某某借机虚构可以用钱疏通关系加快速破案的事实,多次提出要求徐某某给付1万元人民币,徐某某因无钱暂未给付,事后周亚明担心事情败露后离职。同年5月5日被害人徐某某报案至公安局。2019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48区里仁府**栋**房被抓获。
本院经审查并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周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发还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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