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62********,汉族,湖南衡山人,群众,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村**组,住长沙市天心区**广场**栋**房。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长沙市天心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26日经长沙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天心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3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30日)补充调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2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长沙市公安局**部主任孟某某另案处理)结识时任长沙市公安局**部**处处长傅某某后,请托傅某某为其承接市公安局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在傅某某、**处副处长曾某某、民警刘某某、民警董某某等人的帮助下,承接长沙市公安局**部**处负责实施的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业务用房维修、第一看守所扩建等大小工程项目60余个,非法获利约90万元。具体操作模式如下:
(1)工程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市财政的规定可以不通过招投标进行,傅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与周某某联系,交由周某某挂靠有资质的公司承接。刘某某、董某某负责项目现场管理、沟通协调、验收结算等工作。
(2)工程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要有市公安局汽车修理厂临时厂房、办公室维修、机关食堂装修等,傅某某为规避招投标程序,安排刘某某将项目拆分成多个50万元以下项目,再直接交由周某某挂靠有资质的公司承接。刘某某、董某某负责项目现场管理、沟通协调、验收结算等工作。
(3)对于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业务用房维修、第一看守所扩建项目等需要招投标的大型项目,傅某某将项目的具体情况告诉周某某,并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招标代理公司按照周某某提供的公司发出投标邀请函进行投标,或者将周某某直接推荐给其他公司进行串通投标,为周某某参与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使周某某挂靠有资质的公司顺利中标。曾某某、刘某某、董某某负责项目现场管理、沟通协调、验收结算等工作。
2010年至2016年,周某某为感谢孟某某以及傅某某、曾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等人的帮助,先后多次以现金或支付旅游费用的方式给予上述5人财物,合计金额54820元。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长沙市纪委监委第八审查调查室对其“走读式”调查期间,被长沙市天心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走并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期间,交代了自己涉嫌行贿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向天心区纪委监委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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