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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行贿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二部刑不诉〔2020〕5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90********,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张家港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先后多次请托时任张家港市**镇**分中心专职网格员戴某某(另案处理)违规为他人录入虚假流动人口信息,用于在张家港登记上车牌。期间,周某某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给戴某某人民币共计85500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流动人口信息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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