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91976********,土家族,初中文化,五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杨,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1年2月10日至2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0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注册成立五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矿产品、煤炭、水泥及水泥熟料收购、销售;建筑材料、水泥制品销售;普通货物运输;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该公司为独资企业,周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占公司全部股份。2017年初,周某某从码头接送货物的小贩胡某某处以每吨400元价格购买8000多吨煤炭,价值约320余万元,胡某某未向五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税款,**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龚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后,在五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龚某某通过**实业有限公司先后二次给五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4张,发票金额336.0564万元。后周某某持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后于2017年3月、5月向税务机关以17%的税率申报抵扣税款合计57.1296万元。根据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胡某某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五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某某之间的煤炭交易可抵扣税款为9.6万元。五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7.5296万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五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等共计 102.8877万元。认定上述情节的证据有归案经过、税收完税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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