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5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两次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际负责杭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因缺少进项发票,周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经付某某介绍从兰溪市**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涉及票面金额1839354.56元,税额183935.46元,价税合计2023290.02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
2019年12月30日,周某某向兰溪市公安局民警投案自首,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退出人民币183935.4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为杭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直接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扣押的涉案赃款,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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