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27日,郑某某与吴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安徽**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经营单项和整体资产评估等。郑某某、李某某各占股40%,吴某某占股20%,李某某的股份由吴某某代持。
2018年11月,为了冲抵费用开支,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郑某某安排事务所出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不法人员处购买发票入账。周某某遂以1万余元的价格向不法分子购买以咨询服务费、会务费的名义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张,票面金额共计500200元。购票后,郑某某、李某某用上述8张发票报销入账,少缴纳税款共计113914.47元。
2019年12月1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19年12月13日,郑某某安排周某某补缴了其和吴某某少交的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玙婧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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