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新昌**路**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8月7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晓锋,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案件再次于2019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新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至2018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2000元至5000元的金额和每月本金的10%至20%的利息分别向吕某甲、陈某某、吕某某、梁某甲、唐某某、茹某某、吴某某、梁某乙、石某某、娄某某、刘某某、丁某某、朱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章某某、张某乙、何某某等155余人出借高利贷。同时周某某为确保自己高利贷借款利益不受损失,并能得到法律公权力的帮助,对借款人起到威慑作用,要求每个高利贷借款人虚写高于实际借款本金10倍的金额和2%利息的借条。后因借款人吕某甲、陈某某、吕某某、梁某甲、唐某某、茹某某、吴某某、梁某乙、石某某、娄某某、刘某某、丁某某、朱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章某某、张某乙、何某某等人失去联系或者未能按时支付高利贷利息、及时归还高利贷实际本金,导致周某某未能及时收取高利贷的非法利益。为达到能收回高利贷本金和高利贷利息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周某某便利用借款人借款时所写的假借条将借款人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民事判决和法院强制执行的公权力方式找到借款人,并强迫借款人归还高利贷本金和收取高额利息的非法利益。周某某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向新昌县人民法院虚假诉讼160余次,累计虚假诉讼金额达23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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