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现系**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7月2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FIS全称**,即**金矿,系网络虚拟投资平台项目,投资方式为人民币现金投资,于2015年11月20日开始对中国区域内开放并允许进行内部注册,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开盘。
FIS“矿主”(即“FIS会员”)欲获取FIS系统内的相关“静态收益”与“动态收益”,需要不断发展他人进行投资成为新“矿主”。“矿主”之间按推荐关系组成上下级关系并按相关制度计算收益。但“矿主”在发展新“矿主”的过程中均无实物交易,投资金额以向上级“矿主”或其他“矿主”购买FIS系统内相关虚拟货币的形式进入“矿主”银行账户。因而,相关虚拟货币及收益等最终需要通过新“矿主”购买相关虚拟货币变现,整个FIS“矿主”的收益从根本上需要不断发展新“矿主”予以保证。
2015年12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杜某某 (已判刑)推荐注册成为FIS“矿主”。之后,其通当面讲解及微信宣传等方式及途径宣传、推广FIS,直接及间接发展了大量新“矿主”。至案发时止,FIS平台内的注册“矿主”达72298人,层级达60层。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直接下线“矿主”人数达30人以上,总层数大于3层,其收取FIS会员购币资金为435826元。
中方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8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17年2月2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到中方县公安局询问其比特币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并如实陈述其参与FIS项目的事实。2019年7月2日,周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向中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周某某主动向中方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318900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3189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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