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二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单位溧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溧阳市溧阳经济开发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86317****,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5********,汉族,政协委员,高中文化,溧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村委****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官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沈斌,浙江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溧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同年9月23日、同年12月8日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10月23日、同年12月17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报经检察长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涟水县公安局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实际控制的淮安**贸易有限公司,在与被不起诉单位溧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价税合计11%价格向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77095.6元,税额人民币286495.92元。该税额已被溧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溧阳市税务局申报抵扣。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实际控制的淮安**贸易有限公司,在与被不起诉单位溧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价税合计10.5%价格向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371950元,税额人民币272879.25元。该税额已被溧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溧阳市税务局申报抵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溧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周某某不起诉。

涟水县公安局扣押的税款移交行政执法机关处置。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