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陈某某伙同他人欲在闽侯县**镇**村徐坑湖山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遂找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希望其在白沙联坑村提供场地供其开设赌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明知陈某某要在闽侯县**镇**村徐坑湖开设赌场,仍介绍胡某某为陈某某提供场地。该赌场利用麻将以“拔饼”比大小的方式赌博,每日招揽赌客几十至上百名,人均赌资100元至20000元不等,其中庄家无论输赢,赌场都从庄家处以每万元抽取300元或每两万元抽取700元不等的方式抽取水钱。赌场共在徐坑湖开设约十天,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老婆与胡某某老婆为赌场煮饭,周某某老婆分得现金人民币4500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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