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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福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骑一辆二轮电瓶车来到安福县平都镇太阳广场建筑工地上盗走三卷防水卷材,后其将所盗卷材放在电瓶车上载往家中,途经平都镇大陂粮库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经认定,被盗的三卷防水卷材价格为人民币1780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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