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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2时,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丁某某、毕某某相约,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的二人住处,商议找工作问题。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盗窃被害人丁某某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逃跑。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格为2450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7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积极退赔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退赔、获得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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