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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37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乾安县**镇**。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铭城****单**。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通过5173游戏交易平台,与家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的被害人徐某某商谈,将自己微信绑定的“和平精英”游戏账号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徐某某支付了525元的保险费和3500元交易款,周某某在游戏交易平台扣除佣金后实际所得人民币3145元。后该游戏账号归徐某某。2020年4月8日,周某某通过微信官网“申诉找回微信账号密码”功能,私自修改账号密码,收回该账号归自己使用。后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人民币3500元。

2020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自己住所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周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145元,暂扣于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人民币3145元,由扣押单位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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