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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19〕17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7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网吧二楼,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拿走事主常某某遗忘在电脑桌上的黑色iphoneX(内存256GB)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35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因其侵占的数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且案发后交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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