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200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村,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夜,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与郭某某、万某某及2被害人屠某某四人在西峡县军马河镇长探河村刘满仓饭店吃饭,饭后,屠某某、周某某、万某某在长探河村李某某农家宾馆同居一室住宿。12月21日凌晨,周某某将屠某某放在宾馆房间的手机盗走。案发后,手机已退还屠某某。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于2019年12月21日的市场价格为273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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