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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浏阳市**镇**社区**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多次窜至本市**镇**社区**街附近,利用伸缩杆盗窃王某某、袁某某、喻某某晾在屋檐下的衣服,被盗衣服共计价值190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左右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镇**社区**街附近,利用伸缩杆将王某某晾在屋檐下的女士内衣内裤盗走;随后将袁某某晾在屋檐下的女士内衣内裤、保暖内衣、打底裤、加绒大衣等衣服盗走。

2.2020年2月左右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镇**社区**街附近,利用伸缩杆将喻某某晾在屋檐下的女士内衣盗走。

3.2020年4月21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白色现代小车窜至**镇**社区**街附近,利用伸缩杆将袁某某晾在屋檐下的女士皮衣、黑色长裤、内衣内裤等衣服盗走;随后将王某某晾在屋檐下的黑色裤子、保暖内衣等衣服盗走。

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衣服共计价值1900元。

2020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相关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袁某某、王某某、喻某某等人的经济损失35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二是自愿认罪认罚;三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四是此次犯罪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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