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1〕52号
被不起诉周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2001********,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七里**村委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58同城上应聘永州市**有限公司的工作职位,9月19日前往位于冷水滩区**区**楼的永州市**有限公司面试,面试结束后发现在公司右侧斜对面**室的房门上有一串钥匙忘记拨出,周某某见四处无人便上前将该房门的钥匙取出放在身上,准备第二天择机进行盗窃。直至9月23日下午17时许,周某某从公司下班出来看见对面**室的房门,加上身上实在没钱吃饭,就产生了盗窃的念想,周某某在楼道做了10多分钟的思想斗争工作,决定用之前盗取的钥匙打开**室房门进行盗窃财物。周某某先多次敲击**室房门,见没人应答且四周无人的情形下,打开**室房门进入室内,周某某在卧室的床头柜内盗窃两个银手镯、一个白金戒指。后因房主陈某某回家站在另一房间通过玻璃墙发现周某某,周某某立即逃离现场。当晚周某某以6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店。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鉴定,陈某某被盗的PT950戒指价值585元,一对银手镯价值214元,共计799元。案发后,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1500元整,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020年10月4日,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案发后其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