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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六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20010611****,汉族,**大学学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小区**幢** 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本市下城区国大城市广场负一楼MIGOU petcare店内,趁人不备,盗走店内缅因库恩猫一只(该猫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0 000元),并对猫进行救治。

同年9月17日,民警在杭州市**校区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抓获。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返还被盗的缅因库恩猫,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3 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爱猫心切,且积极为所窃猫进行救治,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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