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2********,汉族,高中文化,兴**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组**巷**号,现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9月9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自2018年11月4日至2020年4月8日以来,为蒋某某(已起诉)盗窃常德**厂二车间黄芙蓉王香烟提供方便,收取关系人肖某某(已不起诉)微信转账人民币221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参与帮助蒋某某盗窃香烟的金额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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