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嵩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住云南省寻甸县**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嵩明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1月23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振刚,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先后三次驾驶白色云******号新能源汽车到嵩明县**区园博园,盗走二号配套用房内物品。嵩明县**区园博园二号配套用房,为云南**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9月装修可正常使用后,交付特警大队作办公楼使用,房子处于装修过程中。
1.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云******号汽车到嵩明县**区园博园,进入二号配套用房内,趁无人之际,盗走六桶未开封千色花乳胶漆,藏于其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所内。
2.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云******号汽车到嵩明县**区园博园,用携带的起子、胶把钳等工具撬下二号配套用房内的房门四道、房门框八条,放于车内盗走,藏于其寻甸县**小区**栋**单元**楼楼梯间。
3.2019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云******号汽车到嵩明县**区园博园,拆下二号配套用房内一块浅蓝色窗帘时被警务人员发现,后驾车逃离被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日,民警在现场查获作案工具胶把钳两把、起子四把、银白色三角套筒一个。
经鉴定,被盗两道欧派木门价值1330元;两道铝合金玻璃门760元;六桶千色花内墙漆2310元,合计4400元。
被盗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家属赔偿云南**投资有限公司2100元,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云南**投资有限公司的谅解。
2020年5月11日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家庭经济支柱,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嵩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嵩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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