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19〕19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4********,汉族,初中,医疗公司操作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于旭坤,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崔胜超(二人系夫妻)四次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超市**店盗窃薯片、面包、香肠、鸡蛋等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02.68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