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检刑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号**大院**栋**单元**楼**号。2019年1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25日向回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5月10日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及我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6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烟酒超市法人为周某某,与其老公姜某某共同经营**烟酒超市,姜某某于2018年3月进购大量假冒伪劣烟酒,后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假冒伪劣香烟价值为66281.66元。经品牌酒水厂家鉴定、回民区物价中心鉴定,假冒伪劣酒水价值为324319元,假冒伪劣产品涉案金额合计390600.66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