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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7********,汉族,小学肄业,个体,住南阳市卧龙区**镇**村**营**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8年6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周某某从两名陌生男子处以每箱60元的价格购进深井岩盐6箱(规格为400g×50/箱),并存放于其经营的**镇**副食店作为食用盐予以销售。截止2017年11月13日,该深井岩盐已销售46袋。经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定,该样品感官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营时间短,涉案深井岩盐已被盐业部门查扣,对社会危害较小。

本院认为, 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经营时间短,涉案深井岩盐已被盐业部门查扣,对社会危害较小。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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