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622261991********,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奉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奉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造林,雇请伍某某、刘某某在自家的某山场上砍伐阔叶林,将其制成1-2米的原木,并雇用其同村村民彭某某驾驶“爬山虎”农用车装运到**镇**村某木材加工厂内。周某某通过电话与某木材加工厂的老板陈某某说好将这些原木出售给该厂,因为当时工厂没有开工,周某某就先把这些原木存放于该厂。3月10日,某木材加工厂的员工邹某某和周某某一起检量了这些原木,计算出原木材积为20.228立方米,木材价值为8090元,当时工厂没有正式上班,所以木材款没有算给周某某。木材价款8090元已经奉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追缴并上缴国库。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滥伐的阔叶树折合立木蓄积为26.6631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因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被伐阔叶树折合立木蓄积为26.6631立方米,未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其砍伐阔叶树的目的是为造林,之后也在案发前就及时补种树苗,未造成水土流失;事后积极上交赃款,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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