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7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石门县**镇**组,现住石门县**镇**小区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陈家放等人在石门县**镇**一厂吃饭喝酒,席间喝了两瓶哈尔滨牌啤酒,晚饭后,其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一厂出发往石门县**社区方向行驶,当晚20时20分许,行驶至石门县**镇**社区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5mg/100ml,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2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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