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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损坏财物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73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路36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天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觉得有村里人背后说他闲话,一时冲动,持铁锤将天台县**镇**村村道绿化带围砖敲坏,该绿化带围砖为村集体所有,经天台县价格认定局对受损的砖块定损,受损价值是10000元人民币。经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周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案时为缓解不全状态,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020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人赔偿村集体1000元人民币,取得村集体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其系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同时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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