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1〕18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生于 196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禹州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月2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14时许,在禹州市**镇**村周某乙家,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发生打架,期间,周某甲用拳头将王某某的左眼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已和解。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自首,并认罪认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禹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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