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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现住庄河市**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庄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16日12时许,焉某某因其妻子董某某在打麻将时因琐事被周某某殴打,其到周某某家与周某某理论时双方发生厮打,后其被周某某捅伤,周某某将焉某某捅伤后潜逃。经法医鉴定,焉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庄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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