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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镇**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1月1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及丈夫曾某某因邻里纠纷与楼上邻居谢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周某某与谢某某相互推搡,谢某某被周某某从楼梯间推倒并摔下,导致颈部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将周某某及谢某某均送医院治疗。经讯问,周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2018年12月4日,周某某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谢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谢某某于同月19日出具了请求对周某某宽大处理的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病历材料、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证人范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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