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琐事与受害人罗某某发生口角抓扯,两人摔倒在公路边上,后周某某将膝盖跪压在罗某某身上造成造成罗某某左侧胸部受伤。经鉴定,罗某某胸部左侧4-7肋骨隐匿性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勘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较好、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