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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绰号小黄毛,男性,1992年仙居县月仙居县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2仙居县仙居县仙居县仙居县,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广度乡牛栏头村11号。20112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6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315日因吸毒被仙居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20151129日因吸毒被仙居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168月1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17年3月2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中旬,方某某(已判)和李某某(已判)因在吴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博场内与王某甲等人打“画龙”赌博输钱,便怀疑王某甲实施了诈赌行为。2019年1月21日,方某某和李某某经过事先商量,伙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等人前去抓诈赌。在仙居县光明东路101号赌场内,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方某某和李某某等人查获王某甲,为了逼迫王某乙承认“诈赌”行为和赔偿“赌资”,对王某乙实施了殴打、看管等限制人员自由的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参与共同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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