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6日至9月21日)。
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20日21时30分许,杞某某来到罗某某家与小组长周某某说起之前和罗某某之间山林纠纷的事情,杞某某认为是周某某在背后捣乱,导致杞某某自己和罗某某没有协商好,杞某某和周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到罗某某家门口二人继续相互撕扯扭打,期间李某某去劝架,但被杞某某咒骂,之后杞某某和周某某撕扯扭打倒地,李某某就去罗某某家厨房门口拿了一根木柴殴打杞某某右面部,造成杞某某右面部受伤。2020年2月27日经临翔区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杞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杞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认定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杞某某致其轻伤一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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