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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区**小区**栋**单元**室,于2020年10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0时许,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长春市361路公交车途径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站点时, 与同车乘客陈某某因投票发生口角,后周某某对陈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可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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