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88********,苗族,大学本科,**大学生创业基地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住吉首市**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系生意合作伙伴关系,两人在吉首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各开一家公司,2016年因供货问题两人发生矛盾。同年11月25日,周某某得知自己一批货源被谭某某阻断后心生气愤,遂于当天中午从家中拿了一根电棍到办公室找谭某某,见谭某某坐在办公室内周某某冲过去用电棍对着谭某某胸口电击了几下,被谭某某用板凳挡开,周某某就用拳头打谭某某脸部,接着又用电棍朝着谭某某腹部电击,后被闻讯赶来的啊布某分开。
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左侧第2、3前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3月19日,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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