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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21997********,汉族,本科在读,**医学院大四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住青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沧州市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沧州市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医院四楼见习生宿舍内玩水杯,将水滴溅到徐某某脸上,被徐某某骂后,遭到王某某的讥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遂与王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用拳头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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