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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明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7********,汉族,初中文化,明某某****村行政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某某,住明某某******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明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7时40分,在明某某**乡**村王某某家食杂店内,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土地问题与村民被害人战某某发生争吵,周某某踢战某某一脚致使战某某倒地,造成战某某左手手腕骨折,经鉴定战某某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明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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