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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普通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抚松县**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现住抚松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向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16时左右,在抚松镇松山佳苑A6号楼楼下,张某某与张虹因赡养费的问题发生口角后,张某某与张虹的儿子周某某互相殴打对方面部,期间,周某某用棒球棒打了张某某的头部。

经吉林省抚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左眼睫状体脱落、离段,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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