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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其经营的**便利店门口,因质疑被害人李某某投诉其违规停放车辆,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撕扯打斗。过程中,周某某扳李某某右手致李某某右手第2掌骨骨折。2020年2月24日12时许,周某某接到狮山派出所书面传唤后前往狮山派出所投案。2020年4月13日,周某某和李某某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周某某赔偿李某某人民币4.5万元,获得李某某的谅解。经鉴定,李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右手软组织损伤、第2掌骨远端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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