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街**委**组,现住庆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月20日因赌博被绥化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庆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庆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间从刘某某处共获取高额借款利息40.25万元。2018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受陈某某指使把刘某某名下的丰田霸道车转移到寇某某名下,帮助转移财产。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庆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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