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镇盟**村**巷**号。2020年1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2日再次移送起诉。
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29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伙同汪某某驾乘号牌为云LU****的绿色中兴小型越野车,多次在祥临公路沿线南涧镇、拥翠乡、乐秋乡、公郎镇等地村社盗窃他人家养犬只。盗窃得逞后,部分盗窃所得赃物被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收购、转售。
1、2019年12月2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和汪某某驾乘云LU****绿色中兴小型越野车从巍山县窜至南涧县乐秋乡伺机盗窃。盗窃前,周某某为试探谢某某之前向其售卖的犬只是否是盗窃所得,其在与谢某某交流期间,故意向谢某某透露拥翠岔口煤厂内有一条狗。根据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提供的位置信息,在祥临路与拥翠乡岔路口旁,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在车内放风,谢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拴于煤厂房屋旁的一条“昆明犬”盗走,后逃离现场。经查证,该“昆明犬”在被盗时的市场价值约为人民币3000元。
2、“昆明犬”盗窃得逞后的当天,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和汪某某继续驾乘车辆沿着祥临公路往公郎方向物色盗窃对象。在公郎镇对锅山村物色目标后,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在车内放风,谢某某将被害人适某某拴于自家大门口铁线上的一条“西德犬”盗走后逃离现场。经查证,该“西德犬”在被盗时的市场价值约为人民币3000元。盗窃得逞后,谢某某和汪某某共同将当日盗窃所得的一条“昆明犬”和一条“西德犬”拉运至巍山县**镇**村**巷周某某住宅,经称量以800或1000元的价格售卖给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获利后,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分赃给汪某某人民币400元。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前提下仍于以收购,后又以1000元的价格转售。
2020年1月9日,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聘请南涧彝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六条狗的价格进行鉴定。因部分标的物已灭失且无法开展标的物在认定基准日的品种鉴定工作,南涧彝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2019年3月17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赃款人民币1000元,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适某某。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周某某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证据不足。关于本案被盗窃犬只的价格认定,经南涧县公安局聘请南涧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犬只的价格进行鉴定,南涧县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证规范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案涉案价格认定不予受理。同时在案被害人无法提供被盗窃犬只的有效价格证明材料,南涧县公安局通过证人证言对各被盗犬只进行了估价,涉案犬只价格仍存在不确定性。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明知犬只为赃物的情况下向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收购涉案犬只两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以收购次数认定,同时涉案犬只价格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