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56********,汉族,半文盲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现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因周某某损害四平市铁西区**医院的商业信誉,于2018年12月29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单位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7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两次在四平市铁西区**医院做了左、右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吸出术联合人工晶体植入手术,后对手术效果不满,并对其所用的付费晶体存在异议,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多次和家人到**医院闹事,2018年11月7日,周某某指示他人在网上一个叫“**社区”的网站上发布一篇文章,文章标题为“**医院违法操作,坑害消费者和患者,谋取暴利”,截止2018年11月26日,该文章被多个网站转载发布,点击量达到10000多次,对**名誉造成严重影响。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损害商业信誉罪一案,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