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周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汤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河北**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户籍登记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城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号**室。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9年7月6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8月1日提前解除司法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营河北**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雇佣刘某某、苏某某等八名工人在汤阴县***商住楼工程项目工作,刘学文等八人因被拖欠共计32万余元工资于2017年12月19日到汤阴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汤阴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周某某到汤阴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解决欠薪事宜,周某某以各种借口推脱拒不配合,经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亲属于2019年7月31日通过调解实际支付25万元,将拖欠该八名工人的工资结清。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通过调解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