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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6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街道**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龙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其位于龙里县**街道**小区*栋**楼**号房屋的家中开设麻将馆,招引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8年12月13日,公安民警现场查获麻将机四台、字牌8副、监控设备一套,抓获参赌人员4人,现场收缴赌资1559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赌博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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