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楼**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群发布赌博机广告信息,在其购买的“鬼武者”777赌博机中12台机器上方安装摄像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收取赌资后,伙同妻子李某某(另案处理)在绥化市北林区鸿嘉花园E7栋东侧商服内让参赌人员利用摄像头远程观看赌博机状态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从中获利人民币七千余元。2020年2月25日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的15台赌博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其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参赌人员较少,区别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其非法获利钱款已被依法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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