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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生于1973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3********,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退回苍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苍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2019年12月,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另案处理)利用“闲聊”APP组建“闲聊”群,通过邀请人员加入“闲聊”群的方式招揽赌客,以在“皮皮麻将”APP内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设定赌博规则、房费标准、奖惩制度等。其间,犯罪嫌疑人牛某某授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牛某某之夫)管理员权限,在犯罪嫌疑人牛某某没有时间管理该群时,由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偶尔负责管理并收取房费。经鉴定,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共收取房费人民币62180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共收取房费人民币915元。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牛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人民币630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缴款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韩某某、彭某某、龚某某等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牛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手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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