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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队**号,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栋**室,无业。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谭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被告人郑某甲、谭某某(已提起公诉)及甘某某(己死亡)在谭某某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的家开设“牌九”赌场,聚众赌博抽水渔利,郑某甲、甘某某按股分红,谭某某收取场地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谭某某妻子)收取伙食费。该赌场开设约一周后,在郑某乙、郑某丙威胁下,郑某甲、甘某某与郑某乙合伙继续在谭某某家中开设赌场,赌场非法获利分红为双方五五分成。

郑某甲、郑某乙等人在谭某某家中开设赌场期间,詹某某、麦某某、郑某丁也在美兰区***陈某甲(已死亡)家的小卖部开设“牌九”赌场,聚众赌博抽水渔利。赌场开设一周后,在郑某乙、郑某丙的威胁下,詹某某、麦某某、郑某丁与郑某乙等人合作继续在陈某甲家中开设赌场,赌场继续开设一周后并入谭某某家中的赌场。赌场开设期间,詹某某在赌场内坐庄吸引赌客;麦某某、郑某丁看场望风,抽水记账;郑某乙、郑某丙负责管理整个赌场;同时,郑某甲安排陈某乙,郑某乙安排郑某戊、郑某己、吴某某在赌场内工作领取工资,其中陈某乙、郑某戊在赌场内抽水、记账,郑某己、吴某某负责放风;赌场开设在谭某某家中时,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收取伙食费,为赌场工作人员买菜做饭,有时也代谭某某接受场地费。赌场在谭某某家持续开设约一个月后,郑某甲、甘某某被排挤出赌场,为逃避打击,赌场在陈某甲家、郑某庚家、石某某家对面的的围墙处等场地轮换开设,之后又开设一个月左右,詹某某、麦某某、郑某丁、郑某乙、郑某丙占股分红,该赌场共获利5万余元,周某某收取伙食费约1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在赌场中从事服务工作,并不参与赌场利润分成,也未领取高额报酬,犯罪情节轻微,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周某某的涉案款物,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应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杜  伟

                                         张  芸

何海林

刘广同

                                         焦名源

                             

  20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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