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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10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兰溪市横溪镇省道路5号其经营的信用卡服务店内,提供赌博场地及赌博工具“扑克牌”供金某某、陈某某、施某某、柳某某等人以玩“乌龙”的方式赌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元左右。

2020年4月17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000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周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暂扣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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